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规范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市场价格行为 倡导价格诚信.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宜春中心城区预拌砼产业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倡导企业诚信自律。坚持公平和公正原则。发挥政府职能部门正确引导作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建立信息联系平台.信息联系平台由政府职能部门和预拌砼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组成,其中,部门主要有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企业为宜春中心城区所有预拌砼生产企业,第五条,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定期向组成信息联系平台的职能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包括原材料价格月报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搅拌砼产量销量季报表、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和产量成本利润半年报表 每半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第六条,预拌砼销售实行指导价格管理 企业调查测算后 将本企业制定的预拌砼拟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审核后确定该企业预拌砼的销售指导价。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用户公示本企业的预拌砼销售指导价.原材料价格变动致使生产成本增减在10 以内的 企业预拌砼销售执行销售指导价.产品成本增加10,以上的 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预拌砼销售价格可上调8。预拌砼销售价格降价幅度超过销售指导价格8 的,企业应向市物价部门说明降价理由并报备案.未备案的不得降价销售.销售指导价确需调整的 应适时调整.具体程序是企业向市物价部门提交销售指导价调整书面申请。并附原材料价格变动资料,市物价部门经成本监审后 参照毗邻地区价格水平。确定企业新的销售指导价,第七条、预拌砼销售实行成本利润率控制,企业预拌砼销售实行利润率控制 净利润率暂定为10.企业根据合理成本.按如下公式自主计算并确定销售价.原材料供应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人工工资、油耗费。配件损耗费,水费、电费,财务费、折旧费。利息,1。利润率 1,税率。第八条,实行预拌砼销售指导价执行定期审核制度,市物价部门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对企业销售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及时掌握指导价执行情况 第九条。实行企业自律和价格主管部门核查制度 企业应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市物价部门及时监控企业的成本.销售指导价和利润,市物价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后,对企业不自律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第十条.企业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物价部门,以便相应制定应对措施 调整政策和产品价格等,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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