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 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 外资项目。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查,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投标工作,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 六 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并取得验资证明,四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 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 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 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 中标承接开发任务 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 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 和,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 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 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 0,3 0、5,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 由市开发办,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