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 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 资质审查 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投标工作、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 五 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 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并取得验资证明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 技术资质证书.二,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 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 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 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 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积极配合所在区 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0,3,0,5.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 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开发办 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