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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 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查。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 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 招标,投标工作,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 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并取得验资证明 四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 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 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 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 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 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 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以及出售 预售商品房.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 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 新村。小区,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 0,3、0.5,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 由市开发办.市规划局 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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