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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系指在本市 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 第五条、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查。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 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 投标工作 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 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并取得验资证明,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 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 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证 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 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 第十条.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 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 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 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 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 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0,3,0.5、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开发办 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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