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 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查.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投标工作、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 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 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 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 并取得验资证明。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证 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 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 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 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 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 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0.3 0.5 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 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可以物化形式上交 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开发办,市规划局 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