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 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 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查.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 招标,投标工作,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并取得验资证明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 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 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 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 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 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 含施工队。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 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 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 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0 3.0,5、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可以物化形式上交 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开发办。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