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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 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查.三 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 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 投标工作,四 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 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 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 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并取得验资证明。四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市行政区域内 含在肥的中央,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 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九条 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 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 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 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 第十条,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 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 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 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 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 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 新村、小区、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0。3、0 5 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 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 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 由市开发办,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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