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系指在本市 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 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 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查,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投标工作。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 经济管理人员.三,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 并取得验资证明,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 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 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 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 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 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 积极配合所在区 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 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 0,3,0 5,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 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 由市开发办,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