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查 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投标工作 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 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 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 经济管理人员,三,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并取得验资证明。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 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 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 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 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0.3、0、5.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开发办 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