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 技术责任 第五条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 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 资质审查。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投标工作。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 五、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 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 并取得验资证明,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 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 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 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 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 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 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 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 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0,3 0,5 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 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开发办。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