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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下同。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 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 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资质审查,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投标工作.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 六 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并取得验资证明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在肥的中央。省属单位.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 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中标承接开发任务 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 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 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 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 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 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0,3。0、5 上交管理费 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 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 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 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开发办.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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