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含三县 下同 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的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履行综合开发的各项义务,并对国家和使用单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第五条.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业主管机关 对全市开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审批综合开发内、外资项目.二 负责对开发公司进行资格 资质审查,三、参与规划部门关于土地用途的确定.参予组织土地招标和综合开发用地的转让,招标 投标工作,四,检查监督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业务活动 会同物价部门拟订各类商品房的指导性价格、五、对开发公司的年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指导与调剂,六,负责统筹管理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第六条 组建开发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公司管理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与企业等级相应的专职经理。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根据经营规模自行配备的其他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自有资金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 并取得验资证明,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七条,开发公司的资格,资质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市行政区域内 含在肥的中央.省属单位 组建开发公司、须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技术资质证书.二.经批准组建和外地进入本市的开发公司凭批准文件和 技术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及逾期不办理者.规划部门不发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组建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九条,开发公司应通过投标 中标承接开发任务.也可承接由市开发办直接委托的开发任务、其开发用地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违者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第十条.开发公司根据其级别,年建设规模允许为,一级开发公司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开发公司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三级开发公司五万至十万平方米。四级开发公司一万至五万平方米。第十一条,开发公司不得设立或管辖施工企业。含施工队,统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开发公司采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领有。土地使用证,和 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以及出售,预售商品房,须报市开发办核实成本.由市开发办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指导性价格,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自觉接受市开发办和建设银行的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国字第045号。对新成立的开发公司,享受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对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新村。小区、在其建设期间应承担管理的责任 积极配合所在区,街道筹建管理机构、新村.小区、由开发公司保修一年后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应向市开发办按销售额,0,3.0,5,上交管理费,由市开发办集中用于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所需的开支,第十八条,在肥的开发公司 须比照国营企业上交所得税的比例,向开发办上交经营利润,可以物化形式上交,具体上交数额由开发办核定、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本市综合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开发办.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执法权限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