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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 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依法并处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限制其用水量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二,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三,从事洗车 洗浴 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经指出并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三年制定的,株洲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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