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供水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努力减少漏损 与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相互配合 把供水。管水 节水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第十八条,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 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二十条,生产者 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量平衡测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宾馆,餐饮,医院。洗浴 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提高水的利用率,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消防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充分利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使用再生水,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水意识.提倡一水多用.鼓励用户更换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应建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和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节约用水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一 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 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