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供水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努力减少漏损,与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相互配合 把供水、管水,节水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二十条 生产者 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量平衡测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 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三条.从事宾馆.餐饮。医院,洗浴 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安装 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提高水的利用率.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消防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充分利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使用再生水,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水意识.提倡一水多用。鼓励用户更换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应建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和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节约用水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 从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二、水表保护完好 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