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供水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努力减少漏损.与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相互配合.把供水、管水、节水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 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的 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量平衡测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生产企业 应当采取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 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三条、从事宾馆、餐饮、医院、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消防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充分利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使用再生水。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水意识、提倡一水多用 鼓励用户更换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应建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和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节约用水奖励、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