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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及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不再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第十一条.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项目业主无需另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或信息化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信息化相关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通过后下达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批,审批通过后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要求.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将应依法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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