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户外招牌管理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户外公共空间,在其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场所的建筑物立面控制范围内设置内容为其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标识 的设施,禁止任何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第十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招牌的设置。其比例,造型、规格,色彩 材质等应与历史街区内的建 构,筑物,景观相协调。做到尺度适中、比例协调,位置恰当,兼顾白天和夜间美化的效果。并符合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传统老字号店铺和具有国际或全国统一标识的企事业单位设置户外招牌时 在不破坏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和建筑外立面风格的前提下,可采用体现其企业特征的特色户外招牌,第十二条,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每条道路的位置设置一块招牌。招牌的设计、制作与悬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 招牌的规格.样式,颜色要与建筑物的功能及形式 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街区风貌的整体风格相协调.二。招牌的颜色要简洁。清晰,明快、并与周边建 构,筑物 景观环境相协调.宜使用中等明度中低纯度色彩。三,招牌的字体书写要规范、准确,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时,应将汉字放在主要部位、四,招牌的制作材料应使用适当的室外装饰材料,禁用易燃材料.少用可燃材料,鼓励使用防火材料、五 招牌的制作工艺要精细,符合设计要求 户外招牌支架不得裸露在外 影响历史街区风貌 六、招牌的悬挂要端正,一店一牌。不得随意悬挂和摆放各类装饰物。第十三条 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和设置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以下责任、一 确保外立面装饰和招牌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二、及时维修,清洗 擦拭、保证建筑外立面和招牌清洁.无污浊,无锈蚀,无破损等.三 及时更新 修复图文陈旧、脱色严重.损坏变形和灯光不全的户外招牌。四 及时拆除或更换过期或无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