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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拨付与财务处理第十一条 拨付与财务处理。一。根据下达的资金拨付计划 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所属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二,项目单位收到节能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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