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拆卸 第十二条 从事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拆 活动的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对所安拆的建筑施工设备安拆质量安全负责.第十三条、安拆企业应当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报使用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审核、建立安拆技术档案。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安拆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应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实施。签订委托安拆合同。并审查安拆单位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人员上岗证、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 附着作业,应为同一安装单位实施,第十六条.安装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2 制定培训制度和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加强安全管理,3 建立完善的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4.安拆作业人员必须持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实施IC智能卡管理制度 5,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6,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办公场地,7。其他应满足开展建筑施工设备安拆活动所需的条件.第十七条、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单位 监理单位对安拆过程现场实施监管、1.检查安拆单位到岗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人员配备是否同告知表中的内容相符.人员与上岗证是否一致。2 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施工设备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3、顶升加节和附着作业.应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实施顶升加节和附着作业,4.落实安拆区域的安全防护与警戒工作、5.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质量应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