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第五条,建筑施工设备租赁是指企业间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和承租活动的双方行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的企业和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取得本市建筑行业颁发的行业确认证书,合法经营并能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在本市从事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对出租的设备应确保质量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并对出租设备的质量安全负责。2。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拥有一定数量可供租赁的施工设备 3,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设备储存、维修,保养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4、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5,建立完善的设备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制度 并根据设备情况编制维修计划,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设备性能良好,6 采取投资 设备入股等组织形式的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禁止个人挂靠行为,7 其他满足开展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所需的条件,第七条.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出租的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第八条。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应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建筑施工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数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建筑施工设备的出租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建筑施工设备不得出租,使用,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十条。从事脚手架,模板支架材料出租的租赁企业所出租的架料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租.进场后经现场抽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装配式活动房必须具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或通用图集,承重构件应具有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其他构配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