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 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 含5人 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 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 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