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第十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 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