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 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 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 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 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 应当作废标处理 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