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编制技术标的 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第十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 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 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意见不一致时 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