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 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 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 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 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第十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 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 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 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