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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期限,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五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 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 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 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 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 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 为止.5日内有效,超过5日的 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 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 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 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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