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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 期限 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五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 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 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 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第九条、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 点 代为征收、入站.点 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为止 5日内有效、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 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第十二条、市物价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 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 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 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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