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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期限 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 冒用、涂改.伪造 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 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第九条,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 为止.5日内有效 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 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 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 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 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碍,围攻 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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