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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 期限,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五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 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 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 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 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第九条,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 点 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 为止.5日内有效.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 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截留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 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 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 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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