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 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期限 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五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 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 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 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 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第八条,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第九条 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 代为征收,入站 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为止。5日内有效。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 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第十二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 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