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 拆迁.基地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84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确保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水。电 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房屋征收 拆迁 基地的供水,供电 供气等管理.确保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正常使用水 电。燃气等公用设施,除欠费和非正常使用水。电,燃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中断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供水 供电、供气,二、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征收 拆迁 基地内水,电.燃气等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正常抄表计量、寄送账单和结算费用等工作,各单位和个人应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避免浪费 并按时缴纳使用费用,三 对未能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等使用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公用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催缴 对催缴后仍然不缴纳使用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恶意欠缴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房屋拆迁公司,应配合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内的水.电、燃气等使用管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抄送房屋征收基地所在地的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征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公用事业单位。并配合做好抄表销户。分摊计算 表具拆除等工作。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配合公用事业单位做好水,电。燃气等使用费用的结算工作 五 对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滞的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公用事业单位应加强公用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水、电.燃气等各种设施正常使用,同时,应坚持上门抄表 及时结清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公用事业单位,保证居民水 电,燃气正常使用。对非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现象要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处理,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