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政发 2005,8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 以下简称七户 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 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塘 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 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 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 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 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 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 烧灰积肥 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七户 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 第十三条 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 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 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 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 附近片区扑灭火灾 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 四 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