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政发 2005、8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 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 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 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 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 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 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 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 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 通讯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 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 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 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 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 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 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 第十二条,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 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 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 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 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 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 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 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