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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05 8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 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 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 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 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 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 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 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 草等易燃物 五 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 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 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 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 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 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 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 镇 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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