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05、8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 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 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 即县长 乡长 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 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 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 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 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 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 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安装使用照明 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 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 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 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七户 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 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 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 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 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条 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 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 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