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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05.8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 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方针 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 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 乡 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 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 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 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 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 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 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 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 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 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 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 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 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第十八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 发现纵火行为 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 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镇 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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