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05。8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 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 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 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 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 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 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 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 二 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 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 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 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 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 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 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 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 应当持有身份证 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 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 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 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 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 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 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