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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05,8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 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 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镇 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 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 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 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 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 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 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 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 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 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 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 第十二条.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 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 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 都有义务参加扑救 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 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 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 四 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 镇 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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