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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文政发.2005,8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 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 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 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 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 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 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 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 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 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 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 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 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 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 五 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七户,家长 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 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 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 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 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给予医疗 抚恤、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 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 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镇 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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