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七条。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第八条 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一 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 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 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 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 第十四条。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第十五条,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 再向责任人追偿.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二 涂改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四。转借、倒卖 伪造运输票据。五 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六。强行指定承运人、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