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七条 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第八条。经营货运服务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 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二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第十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 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 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 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 第十四条,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第十五条。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二。涂改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四.转借。倒卖 伪造运输票据。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六 强行指定承运人.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