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七条.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第八条,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 设备。机构,人员等 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第十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 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二 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四,停业或歇业的 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第十四条.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第十五条、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四、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六、强行指定承运人,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