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七条,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第八条。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 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二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三 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第十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 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 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第十四条.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三 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四、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六、强行指定承运人,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