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七条.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 第八条,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 设施 设备 机构、人员等 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第十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 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 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 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 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三 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第十四条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第十五条,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 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二 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四 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 五 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六 强行指定承运人.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