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健康发展,保护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服务 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相关服务的下列经营活动,一,货运代理。货物托运 货运配载。货运站综合服务、货运信息,搬家运输等业务。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 包装等货物运输的辅助业务,三,公路和铁路.航空,水路联运服务及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等业务,四.交通物流服务.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货运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货运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货运服务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鼓励市内外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经营货运站 货运服务信息网络和其他货运服务业务、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货运服务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履行承诺制度 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 在对货运服务行使管理职权、进行检查时 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相应行政执法证件的,货运服务经营者可以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市运管机构应当支持.引导建立货运服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货运服务经营承托双方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并根据需要开展其他相关服务活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运管机构应当认真受理货运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投诉 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