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二.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四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五。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七,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给予投资者违法承诺,八 不履行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相对人、九,实施行政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十.越权收费 超标准收费 自立项目收费或者重复收费.十一 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二。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十三,利用职务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 十四 其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