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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二,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四。滥用行政权力 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五,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 展览,考核.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 七 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给予投资者违法承诺,八.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相对人 九,实施行政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或者重复收费.十一.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二、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十三、利用职务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十四、其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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