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二 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三 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四,滥用行政权力 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五,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六 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 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七,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给予投资者违法承诺,八.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相对人,九,实施行政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十 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或者重复收费,十一、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二 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十三,利用职务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 十四,其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