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 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二.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 四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五.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六 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 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七。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给予投资者违法承诺 八。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相对人.九、实施行政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 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或者重复收费,十一.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二.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十三。利用职务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 十四。其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