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二.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 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四。滥用行政权力 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七。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给予投资者违法承诺。八 不履行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相对人,九 实施行政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牟取非法利益 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 自立项目收费或者重复收费,十一、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二、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十三,利用职务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十四.其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