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 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二,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四,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五。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 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 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七。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给予投资者违法承诺。八 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相对人,九.实施行政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或者重复收费,十一、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二。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十三 利用职务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 十四.其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