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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二,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三 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 四.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五,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评比 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七,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给予投资者违法承诺,八.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相对人、九、实施行政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十.越权收费 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或者重复收费,十一.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二,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十三,利用职务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十四,其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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