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禁止,限制外来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 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二,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 四、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五.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 展览,考核 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七 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给予投资者违法承诺、八、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相对人,九、实施行政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牟取非法利益 十。越权收费 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或者重复收费,十一。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二,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十三,利用职务便利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妨碍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十四.其他贪污受贿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