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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 弄虚作假的,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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