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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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