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项目资金第二十二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 足额到位,第二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由省,含国家补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省严格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摇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应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每季度末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提出具体的拨款计划,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工程交工验收后 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总额的95.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5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补助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补助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四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五,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六,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七.有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缩减建设规模 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市州下年度补助资金,一、未完成省下达年度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 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三 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第二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九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