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项目资金第二十二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由省 含国家补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省严格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摇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应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每季度末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补助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提出具体的拨款计划,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工程交工验收后、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总额的95,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5。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缓或停拨补助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三。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补助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六 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七.有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一 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市州下年度补助资金、一,未完成省下达年度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 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三,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第二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 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九条。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