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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 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应、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 2009.305号。及。咸宁市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咸宁市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下拨及咸宁市政府由本级财政进行配套专项用于加快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咸宁市辖区内实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本办法所称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在咸宁市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及产业生产线配套建设等项目,第四条.咸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下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项目监管及资金拨付,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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