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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项资金稽核第七条。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项目投资。偿债等情况,第八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及使用的稽核监督,对在稽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 第九条,对列入筹集范围内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少缴.缓缴、专项资金的缴存数额与进度应以满足建设项目投资和偿债的需要为前提、第十条,专项资金不缴纳政府调控基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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