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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 有险不查或破损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 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 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拖延办理危险房屋拆除改建手续。延误拆除改建时间而发生事故。应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对本章第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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