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具体鉴定范围,一,根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二,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对纠纷案件涉及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三,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对拟进行交易,抵押,保险等活动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四.房产管理部门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五,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1.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50年 2、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25年 3、临时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年。六,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对五年以上未作安全鉴定的公共场所用房进行安全鉴定、七。装饰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明显加大房屋荷载,危及房屋安全的 八、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第七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在基础施工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相关合法证件.资料、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查验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初始调查 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检测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书,高温、腐蚀等特殊场所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鉴定、可适当延长完成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第九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 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出具科学合理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 填写全省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使用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填发,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填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 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