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州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监督处理机制。州招投标办和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投诉,经核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收到举报或投诉的 经州招投标办商有关部门统一意见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知招标人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经核实。举报或投诉不影响中标效力的,原通知机关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按原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举报或投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使用的概念和专业术语必须规范。准确。有特别规定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对招标文件中未注明的概念和专业术语进行解释的、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公开出版的辞书。辞条的解释为依据.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在评标时只能作为参考,如因标底误差范围超过,5.而在评标过程中失去参考价值时 则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但不得以标底失准为由改变评标结果。禁止行政监督部门强行要求招标人编制标底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及前置性招标投标备案审查许可事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取消一切非法的行政许可 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第二十九条,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和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事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简化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三十一条.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凡挂靠行政监督部门的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禁止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正当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的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备案审查许可事项.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