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 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9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 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获得市政府审批的地块,其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第五条,方案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调整容积率.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二、在规划设计条件之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方案.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调整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三、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差价,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缴款凭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第七条,以招标 挂牌.拍卖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增加建筑面积乘以楼面地价,以其他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新设定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减去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商住楼建设项目容积率不变但拟建商业面积大于约定开发商业面积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商业超容依据楼面地价作价补缴、第八条、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第九条,超容积率建设行为未经处理或者未补交地价款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 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一,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二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