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 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 四.负责陇南市工业 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 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六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凡新建 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 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 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第八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第九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 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第十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一条 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 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十五条 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第十六条,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第十七条 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 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第十八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第二十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 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 对超计划用水 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 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 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第二十五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一 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七 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二十九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