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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四.负责陇南市工业 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凡新建,扩建 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即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 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第八条 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九条 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 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十五条。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第十六条,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 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第十七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第十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对超计划用水 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 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 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 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整改、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 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八 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二十九条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 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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