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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 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 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 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 三同时 四到位 制度,即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第八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第九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第十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一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 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 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 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十五条.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第十六条。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 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第十七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 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 发现跑 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第二十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 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第二十五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采取补救措施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 用水计量设施的,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 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六 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二十九条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 水库,渠道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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