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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 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 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 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凡新建 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 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 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第八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九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第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 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 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一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 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 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 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十五条,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第十六条,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 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第十七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第十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 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第二十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 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一 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 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五 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 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二十九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 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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