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 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 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 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四,负责陇南市工业 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 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并执行 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对不执行、三同时 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 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第八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第九条。禁止引进高耗水 高污染的工业项目 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 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第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一条 凡持有 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 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十五条 推行灌区节水管理 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 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第十六条。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第十七条 凡临时性用水 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第十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 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 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 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 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 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 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第二十五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 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 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整改.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五、不按期交纳 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 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 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九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二十九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恢复原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 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 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 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