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 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 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 器具的认证 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凡新建 扩建 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 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第八条 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第九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 高产出的农经作物.第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十五条,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第十六条 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 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第十七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第十八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 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 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第二十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确需拆除或停用的 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对超计划用水 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 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 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 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五、不按期交纳 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九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二十九条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 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四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