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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 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 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 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 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 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第八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第九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 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 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一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第十三条 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 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 所有新建、扩建 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十五条.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第十六条,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第十七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第十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第二十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 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 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第二十五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 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 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三 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 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二十九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 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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