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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 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 综合利用 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 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挂靠在市水务局 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 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 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 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第八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第九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 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第十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一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 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十五条.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利用市场机制 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第十六条 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第十七条 凡临时性用水 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第十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 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 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第二十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第二十五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一 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八 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二十九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 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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