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 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 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 组织 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四,负责陇南市工业 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 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管水制度到位,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第八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第九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第十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 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一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十五条.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第十六条。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 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 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第十八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第二十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 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第二十五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采取补救措施 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三 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七 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二十九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恢复原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 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四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