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 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 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 点 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第三十九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 体育场、机场 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第四十条,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 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垃圾箱。桶 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污水,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 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