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 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 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 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 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 点 由市 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 单位的公共厕所 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 第三十九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 公园,体育场、机场 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 第四十条。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垃圾箱 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 积雪。污水、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