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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 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 点 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第三十九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第四十条。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 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 确因建设需要拆除 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垃圾箱,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 污水 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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