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 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 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 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 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第三十九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第四十条。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 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垃圾箱。桶 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 积雪 污水、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 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