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 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 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 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 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第三十九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体育场,机场 车站 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第四十条。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 的设置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 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垃圾箱,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污水 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