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 包括厕所 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由市 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第三十九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体育场 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 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第四十条。垃圾处理厂 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垃圾箱,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污水 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