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 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 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 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 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点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点,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第三十九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 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 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第四十条,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 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垃圾箱.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 积雪.污水、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