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 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 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 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 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第三十九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体育场 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第四十条 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 的设置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 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经市 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垃圾箱,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污水,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