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 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 垃圾容器 环境卫生专用标志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 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 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第三十九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 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 停车场 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第四十条,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垃圾箱,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污水,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