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 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 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 第三十六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 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第三十九条,人行道 广场的垃圾容器 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 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第四十条.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 确因建设需要拆除 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垃圾箱 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 积雪,污水。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