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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 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 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 集镇的道路、桥梁 供水 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 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 美化环境,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 军事设施,防汛设施 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 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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