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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 集镇房屋的产权 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 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 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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