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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 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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