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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 桥梁、供水 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 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 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 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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