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 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 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 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