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 土地管理法 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 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兴建乡 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条.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