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 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