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 土地管理法 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 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