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 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 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