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兴建乡.镇 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