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城建重点工程必须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地进行项目管理 充分实现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五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 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分摊投资,统一施工的原则实行专业化施工组织管理,每项工程都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对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实行聘用制、年薪制,强化项目法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投标 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较短的工期,较高的质量建设好城建重点工程,三 严格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所有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及实行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经质量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正式移交管理,使用,四。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合同一经签订 必须严格执行、要运用市场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设施工行为 第十六条。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工期目标一经确定,业主单位必须按目标要求组织好施工、确保如期完工。征地。拆迁和杆、管,线迁移的进度必须服从主体工程的进度安排.第十七条。建立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督办机制、实行分级协调原则.一般问题业主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困难的由城建重点办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十八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上相互推诿,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完成任务量不过关 人为因素延长工期的单位或个人,运用行政.经济 法律等手段进行处罚,一。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力。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的责任,实行扣薪或解聘。二,征地.拆迁工作不力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要追究工程所在地城区行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严重影响工程工期的,市政府视情况不再给予该城区相应的土地及配套费等优惠政策、并酌减安排相应城区建设项目,三、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由业主单位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外。三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四、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