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城建重点工程必须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地进行项目管理、充分实现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五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 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分摊投资 统一施工的原则实行专业化施工组织管理。每项工程都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对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实行聘用制.年薪制.强化项目法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所有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较短的工期.较高的质量建设好城建重点工程、三。严格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所有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及实行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经质量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正式移交管理 使用、四.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合同一经签订 必须严格执行,要运用市场机制 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设施工行为、第十六条.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工期目标一经确定。业主单位必须按目标要求组织好施工,确保如期完工、征地、拆迁和杆,管.线迁移的进度必须服从主体工程的进度安排、第十七条。建立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督办机制 实行分级协调原则.一般问题业主单位负责协调 协调困难的由城建重点办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上相互推诿,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完成任务量不过关 人为因素延长工期的单位或个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处罚。一、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力 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的责任,实行扣薪或解聘,二。征地.拆迁工作不力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 要追究工程所在地城区行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严重影响工程工期的。市政府视情况不再给予该城区相应的土地及配套费等优惠政策,并酌减安排相应城区建设项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由业主单位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外,三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四、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