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城建重点工程必须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地进行项目管理 充分实现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五条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分摊投资,统一施工的原则实行专业化施工组织管理。每项工程都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对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实行聘用制、年薪制,强化项目法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较短的工期、较高的质量建设好城建重点工程 三、严格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所有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及实行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程序 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经质量验收合格 备案后才能正式移交管理,使用,四.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要运用市场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设施工行为、第十六条 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工期目标一经确定。业主单位必须按目标要求组织好施工,确保如期完工,征地。拆迁和杆。管、线迁移的进度必须服从主体工程的进度安排、第十七条 建立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督办机制.实行分级协调原则。一般问题业主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困难的由城建重点办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第十八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上相互推诿、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完成任务量不过关,人为因素延长工期的单位或个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处罚.一.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力。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的责任 实行扣薪或解聘,二,征地,拆迁工作不力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要追究工程所在地城区行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严重影响工程工期的、市政府视情况不再给予该城区相应的土地及配套费等优惠政策、并酌减安排相应城区建设项目,三。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由业主单位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外、三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四.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