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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时竣工交接并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指非盈利性城市公益项目 包括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广场,供水.排洪,水 管网,渠,排渍泵站,城市绿化、城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城区,开发区、城建局.以下简称接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市区二级管理的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级管辖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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