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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时竣工交接并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指非盈利性城市公益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供水。排洪、水,管网、渠 排渍泵站、城市绿化.城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城区 开发区.城建局 以下简称接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市区二级管理的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 具体负责本级管辖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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