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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时竣工交接并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指非盈利性城市公益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供水,排洪,水。管网、渠、排渍泵站 城市绿化、城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 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园林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城区,开发区,城建局。以下简称接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市区二级管理的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级管辖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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