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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时竣工交接并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指非盈利性城市公益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 隧道 广场.供水,排洪,水。管网。渠、排渍泵站。城市绿化,城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城区,开发区。城建局 以下简称接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市区二级管理的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级管辖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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