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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 拆迁房屋.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四,办理存款业务的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 拆迁范围,拆迁方式 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 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 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已经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拆迁的 由竞得人作为拆迁人。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 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 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需要继续拆迁的.应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 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交由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房屋拆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工程时。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施工措施 落实安全施工责任。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拆迁业务.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在实施拆迁前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 估价机构名称和初步估价结果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建筑面积 结构 楼层,户型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差价。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进行安置的 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托管房,代管房 三,单位自管公房,拆迁当事人可参照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执法权的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拆迁前 除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审补偿安置方案外.拆迁人还应就被拆迁房屋的现状.相关资料,评估报告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办理补偿款提存手续、一。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二,房屋所有权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三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四、房屋产权正在诉讼的。五,代管房屋.第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核监管制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全部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 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现房的、可适当计减监管资金数额、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具体资金监控数额,监管的安置资金应专款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屋拆迁变更和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转移手续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自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 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户口迁入手续,对违反本规定从事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验证,未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的 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或转让.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使其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拆迁范围内房屋全部拆迁完毕.根据规划需要保留的除外,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拆迁人收取管理费,实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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