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 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拆迁许可要件、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本细则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各尽其职,支持 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