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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拨款、借款和还款。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实施的前期项目计划,待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后.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 到市财政局办理前期费拨付手续.第十三条,凡属于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还清借款的项目单位暂缓或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的安排 由市财政局协助扣回应缴资金,第十四条、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 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有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证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核销.并将所欠前期费如数退还市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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