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的.三 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 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五。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 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六 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三 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公众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四,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燃气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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