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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气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 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 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 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 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 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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