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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气管理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二,损坏,擅自安装 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五 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 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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