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气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盗用燃气、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 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 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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