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 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农村土地所有者 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 促进工业化 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 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