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 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