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 也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第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安全的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查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格条件,并按时参加年度资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组织施工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 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规程的行为、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 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