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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政府验收、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 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第二节。专项验收.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 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 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第四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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