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2023年
  • 甘肃省民用建筑与太阳能光伏发电一体化系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5-3112-2016
  •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 2021年
  • 甘肃省建筑工程外门窗副框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32-2017
  • 甘肃省汽车露营地设计指南[附条文说明] DB62/T 2996-2019
  • 甘肃省户用生物质燃料供热应用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DB62/T 2874-2018
  • 甘肃省建筑与太阳能吸热和反射一体化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5-3114-2016
  •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 第1部分 农业用水定额 DB62/T 2987.1-2019
  •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3年
  • 甘肃省雷电灾害鉴定技术规范 DB62/T 2968-2019
。第二章。法人验收.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 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 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未经核定的 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