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 县园林绿化局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 根据 北京市绿化条例 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 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 T214 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 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 区 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 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 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 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如延期 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 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