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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 工矿仓储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 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 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 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 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 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 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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