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 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 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 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 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 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 提供绿化工程设计 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 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 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 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 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 工程概况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 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 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