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 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 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 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 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214 2003。等相关标准 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 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 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 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 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 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 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 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212。2009 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 工程设计方案,附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 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 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 绿地率指标 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 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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