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 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 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 工矿仓储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 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 2003 等相关标准 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 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 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 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 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 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 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 附图。三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 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 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 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 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 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