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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二。一 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 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 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 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 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在线填报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 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 按照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 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 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 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 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 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 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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