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 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 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 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 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214 2003 等相关标准 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 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 附属绿地建设 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 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 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 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 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 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 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