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 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 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所在区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 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 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 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 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 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 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 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 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 验收要求 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四 工程概况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 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 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 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