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 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 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 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 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 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09 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 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 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 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 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 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 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