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 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六条 违反 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八条.违反.条例,有下列第 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 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六 钉拴刻划树木 攀折花木的 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 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 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