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 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 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六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违反,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 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八条.违反,条例 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 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 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 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 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