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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对违反、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六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违反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条.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 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 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 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二 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损坏草坪 花坛和绿篱的,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 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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