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 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六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 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违反,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条,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 二、三。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二 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 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第九条、违反、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 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 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