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第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 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 对违反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 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六条,违反 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 违反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八条.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第、四,五 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 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 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第九条。违反 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按照 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 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