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 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 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六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 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违反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擅自移植树木的 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八条、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 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 排放污水 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