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 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第三条.违反,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对违反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第六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 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八条。违反,条例 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 四.五.六 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六。钉拴刻划树木 攀折花木的.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 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 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