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对违反,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六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 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八条。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二,三 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 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 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