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第三条,违反 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 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六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 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第七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八条、违反,条例.有下列第 一 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 五 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六、钉拴刻划树木 攀折花木的。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