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四条、对违反,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第六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 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第七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 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八条、违反,条例 有下列第,一、二.三 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 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 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 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