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017年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 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 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 河道用地、公共绿地,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 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计算,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 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 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