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2.90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 的征收。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细则.第二条.享受优惠范围,城市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文件及本条下列明确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外,一律全额征收、凡属减免范围以外的财政投资项目城市配套费一律不予减免,按资金渠道列入投资预算.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 强制戒毒所,收容所 拘留所,看守所 派出所、消防站 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 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用房,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餐厅.学生宿舍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三。保障性住房涉及城市配套费优惠的项目必须经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等部门认定、由市财政。发改、规划部门联合组成的审批小组初审.汇总后每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 公租房、棚户区建设项目中的住宅按60元.平方米征收,拆迁安置房先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待市旧城。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核定其安置面积后、由市财政部门对核定面积部分按60元。平方米予以返还。在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中配建的商业用房按120元 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超批复面积由联合审批小组重新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四,工业厂房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办公楼 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按120元、平方米收取,企业制造工艺等需使用热力或燃气,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 立方米征收至规划红线.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 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 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项目的具体用气。用热量由供气,供热企业核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代征.五,2009年12月1日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 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在不超过原标准范围内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供热.供气企业自行收取,2009年12月1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燃气.热力初装费 分期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核对出具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扣除已缴纳部分、市城乡规划局予以相应扣减 第三条。减免报批程序。一,凡属国家.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经财政。发改、规划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二 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费后,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会商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提出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待项目建成验收后、市财政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城市配套费资金返还手续,三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条 超审批计划及违规建设项目征收程序.一.缴纳城市配套费后,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实际建筑面积应以规划部门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面积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现场认定,并形成意见.定期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二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第五条.征缴工作程序,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市城乡规划局应按照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三联.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市城乡规划局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联办理入网手续。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到市城乡规划局开具,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 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 由市城乡规划局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五,市城乡规划局凭收费票据核实面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 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市财政 发改。规划等部门联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 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第八条,本细则施行后,洛阳市有关征收 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第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洛政办 201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