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汴政 2005.87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三.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需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四、委托运输单位办理处置手续的、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运输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和清运合同,清运合同应当明确工期、双方权利义务 清运费用标准等内容.五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硬铺装 并在施工现场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六.凡需从事经营性建筑垃圾清运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 未经核准的不得擅自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七.运输单位接受产生建筑垃圾单位委托的、应当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核准手续的要求清运、八.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装载运输,并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带泥上路 污染环境,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标识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九,需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或个人 应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获得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作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筑垃圾回填活动。十、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与服务机制 为建筑垃圾的清运 处置.利用等提供服务。及时公布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设立建筑垃圾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0378,3865655.开封市建筑垃圾处置场位于开封市鼓楼南苑办事处牛敦村,芦花岗转盘向南200米 十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消纳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上述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四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十五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十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十七.违反本通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九、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及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城市管理局的正常执法和监督检查.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举报,举报电话,0378,3865655。对于提供违法证据的举报人 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二十一。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或清运建筑垃圾造成建筑垃圾严重抛散的 市城市管理局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二十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本通告发布之后、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15日内到开封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市管理局窗口补办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开封市人民政府,特此通告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