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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 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 4、水利前期工作,5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 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 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 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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