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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区、县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 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 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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