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区.县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七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 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 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 发展改革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 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