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 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 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 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 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