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 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 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 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 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 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截留 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 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 不得弄虚作假 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 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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