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 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 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 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